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资源,严把仪器设备的报废出口关,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报废标准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参考年限:电器一般为10一15年;机械类设备一般为15一20年),元器件陈旧破损、丧失效能,且不易改装使用者;
(二)属于国家指令性淘汰的仪器设备;
(三)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障、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的设备;
(四)因损坏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五)确因技术落后需要更新的仪器设备;
(六)大修费用过高(大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的70%)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为全校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的主管部门,所有仪器设备的报废闲置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二)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的要求填写申请报告,资产管理处予以授理。
(三)成立由实验设备处、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小组,并视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逐台进行鉴定。
(四)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原值单价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单价10000元以上及一次报废总值1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长审批。单价50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的报废,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凡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设备管理员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六)经鉴定不应报废的仪器设备或进行维修、或进行调剂、或留原单位继续使用。
(七)尚未达到报废程度,但确已闲置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同样要填写报告,报实验设备处,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实验设备处直接调拨。
三、报废物品的仓库及帐目管理
(一)凡有利用价值回收的或闲置的仪器设备可回收。
(二)建立报废闲置物品实物登记台账,及时进行调剂及处理。
四、仪器设备闲置报废残值的处理
(一)凡用学校事业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捐赠、调拨给我校的所有仪器设备的残值全部上缴学校财务,补充当年设备费。
(二)各院(部)及有创收来源的单位自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后全部返还给原使用单位。
五、凡因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不属报废范围,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规定办理。
六、凡违犯本办法规定,自行处理废旧闲置仪器设备并将残值留作他用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特别是未办理报废手续就私自处置的,要对部门负责人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