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医药大学医学类教师下临床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5-11-24浏览次数:71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医学类教师临床技能,实现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有机结合,促进医学门类课程建设,使教师的教学水平与教学能力得到保障与提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及比例

1.参加下临床工作对象为我校承担临床医学课程教学任务教研室教师。

2.各教研室每学年派遣下临床工作的教师人数一般应不超过本教研室教师总数50%。

二、基本要求

1.下临床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中医药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学校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下临床工作的教师,若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应在下临床工作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 新进入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入校三年后方能申请下临床工作。其中,具有硕士学位者,晋升副教授职称前原则上须有一年下临床工作经历;具有博士学位者,晋升教授职称前原则上须有一年下临床工作经历,否则不予参评。下临床工作时间可以累积,但原则上须有一次在半年以上时间。

三、申报程序

    1.各学院于每年4月份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结合教学任务需求,制定详尽的参加临床实践工作教师名单及工作计划,并填写本学年《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下临床工作计划表》(附件1)报校人事处审核。

2.校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下临床工作计划,提出意见并呈报分管教学校领导,经研究同意后,公布本学年参加临床实践工作教师名单。入选教师根据下临床工作计划,到校人事处办理医师注册等手续。

四、考核办法

教师下临床工作期间,考勤由所在附属医院负责。下临床工作时间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的,不再享受教学假期。教师参加下临床工作一个周期结束后,须由所在附属医院出具《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下临床工作考核表》(附件2),考核内容包括医风医德,诊疗效果,临床病患反映、临床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表存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聘依据。

五、待遇规定

1.教师下临床工作期间,其国家工资由学校发放,福利待遇及其他各类奖金按各二级学院及附属医院的有关分配制度进行分配。

2.参加下临床工作的教师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继续享有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本暂行规定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下临床工作计划表

2.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下临床工作考核表